1.外省、市、自治区自考的考生转入我省(户口迁移)后,报考我省自考同类专业考试,可免考该专业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类专业考试,可免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我省自考考生因工作需要(户口未迁移),长期在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可持原籍所在地的市(州)自考办的证明,经报考地自考办公室同意,就近报考同类专业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合格成绩在我省有效。
3.我省自考考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因工作需要确需转专业的,经县(市、区)、市(州)、省自考办同意后,可调转,转入同类专业的可免考该专业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转入不同类专业,可免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4.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本科毕业生、研究生,通过了国家教委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报考自考专科(段)英语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的基础英语(1)和基础英语(II)两门课程;报考其它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的基础英语课程;报考本科(段)专业,可免考本科(段)专业中的公共英语课。
5.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自考,可免考报考专业中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课、公共专业基础课。
6.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我省自考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可免考报考的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课。
7.获得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我省自考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按照自考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8.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我省自考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同类,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优势:自考专业课程30%的平时成绩,视频教学,通过率高。 [详情] |
1.外省、市、自治区自考的考生转入我省(户口迁移)后,报考我省自考同类专业考试,可免考该专业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类专业考试,可免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我省自考考生因工作需要(户口未迁移),长期在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可持原籍所在地的市(州)自考办的证明,经报考地自考办公室同意,就近报考同类专业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合格成绩在我省有效。
3.我省自考考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因工作需要确需转专业的,经县(市、区)、市(州)、省自考办同意后,可调转,转入同类专业的可免考该专业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转入不同类专业,可免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4.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本科毕业生、研究生,通过了国家教委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报考自考专科(段)英语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的基础英语(1)和基础英语(II)两门课程;报考其它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的基础英语课程;报考本科(段)专业,可免考本科(段)专业中的公共英语课。
5.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自考,可免考报考专业中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课、公共专业基础课。
6.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我省自考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可免考报考的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课。
7.获得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我省自考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按照自考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8.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我省自考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同类,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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