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考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务案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免考相应课程。
凡申请免考的考生,在申请报名并取得考籍后,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与本科报考资格审查填涂卡》,并办理相关手续。只办理免考手续者,有关本科资格项目不用填涂,市(行署)招考办经确认考生免考信息无误后将有关正本证明材料上报省考办审批。省考办受理市(行署)招考办理免考手续的时间为每年上、下半年报名工作结束一个月之内。
2、转考
(1)我省转往外省: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到外省需办理省际间转考的,必须首先向原受理报名的报名的招考办提出转考申请,招考办将考生欲转出考籍与考籍总库核对确认无误后,将《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和《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考籍登记表》报送省考办审批。市(行署)招考办受理考生转考时间为每次考试的报名期间,省考办每年向外省转出档案时间为上半年5月20日-30日,下半年为11月20日-30日。
(2)外省转入我省:考生须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取得考籍后,方可持转出省开具的转考介绍信和持黑龙江省准考证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到省考办考籍科办理合档手续。
3、颁发证书
(1)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在每年上、下半年各办理一次。凡按专业计划全部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者,于六月、十二月初到受理报名的考试部门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并于七月、次年一年领取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施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考生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进,必须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暂无身份证的考生必须按户口注册的内容上报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同时,考生还需要向受理报名的考试部门上交两张二寸正身近期蓝底免冠照片,并完成电子注册头像信息的采集。考生末能按时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可在下次(六月或十二月)提出毕业申请,毕业时间为提出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的时间。
(2)学位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其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可向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对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优势:自考专业课程30%的平时成绩,视频教学,通过率高。 [详情] |
1、免考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务案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免考相应课程。
凡申请免考的考生,在申请报名并取得考籍后,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与本科报考资格审查填涂卡》,并办理相关手续。只办理免考手续者,有关本科资格项目不用填涂,市(行署)招考办经确认考生免考信息无误后将有关正本证明材料上报省考办审批。省考办受理市(行署)招考办理免考手续的时间为每年上、下半年报名工作结束一个月之内。
2、转考
(1)我省转往外省: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到外省需办理省际间转考的,必须首先向原受理报名的报名的招考办提出转考申请,招考办将考生欲转出考籍与考籍总库核对确认无误后,将《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和《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考籍登记表》报送省考办审批。市(行署)招考办受理考生转考时间为每次考试的报名期间,省考办每年向外省转出档案时间为上半年5月20日-30日,下半年为11月20日-30日。
(2)外省转入我省:考生须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取得考籍后,方可持转出省开具的转考介绍信和持黑龙江省准考证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到省考办考籍科办理合档手续。
3、颁发证书
(1)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在每年上、下半年各办理一次。凡按专业计划全部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者,于六月、十二月初到受理报名的考试部门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并于七月、次年一年领取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施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考生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进,必须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暂无身份证的考生必须按户口注册的内容上报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同时,考生还需要向受理报名的考试部门上交两张二寸正身近期蓝底免冠照片,并完成电子注册头像信息的采集。考生末能按时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可在下次(六月或十二月)提出毕业申请,毕业时间为提出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的时间。
(2)学位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其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可向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对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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