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操作,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 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及教育部、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照本规定提 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及在籍考生改报其它专业者;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学生、肄业生;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条件者。
第三条
考生申请免考的基本原则:
1.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明其内容相同。下同)、要求(可以从学分及学时等方面判断:1学分相当于18学时,下同)不低于所报 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
2.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明令可以免考的课程。
第四条 具体规定
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 所报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2.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己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 于所报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3.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 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 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4,取得专门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 (二);汉语言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等。
5.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或本科(段)专业的, 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哲学。
6.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 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专业层次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和毕业生,凡已学过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均可免考。
8.非学历考试的免考课程:
a.凡已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证书的可免考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一);取得六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的 基础英语(一)、基础英语(二)。
b.凡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PETS一3,可免考公共基础 课程英语(一);PETS一4,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 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一);PETS一5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一)、基础英语(二)课程。
c.凡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证书一级(含一级)以上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基础及应用。
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又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 规定条件的,可免考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10.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自学考试的名称及要求相同的实验课程。
11.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课程。 #p#分页标题#e#
12.外省转入我省及省内异地转考的考生一律按课程免考办理手续。
第五条 办理课程免考操作程序
1.考生于报名期间(截止时间上半年为1月15日前,下半年为8月15日前)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 免考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按规定缴纳课程 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再办。
2.考生申请课程免考所需提供的材料为:
(1)出示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正本材料(自考生凭毕 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书、身份证、准考证原件;非自考生持毕业证、肄 业证、退学证、身份证和原学校所学课程成绩册或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
(2)将(1)所列的有关复印件附于免考申请表后。
(3)非自考生的成绩册或学籍档案复印件可由考生所在单位的 人事组织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但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xxx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材料中的原件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
3.县(市、区)自考办接受考生的申报材料后,庚即对考生的免考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实(1)、(2)所列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省考办统一制发的"已验原件无误,验证人签名和日期"的印章,否则不予认可。并在免考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第x条x款同意免考或不同意免考xxxxxx课程。
县(市、区)考办于报名结束的10天内,将考生的免考材料上报地(市、州)自考办。
4.地(市、州)自考办于报名结束后的20天内,对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具体意见:同意县(市、区)考办意见或根据"四 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第x条x款同意或不同意x x课程免考。汇总(按自考生、非自考生分专业按考号排序)后交省自考办。对于所有课程均不能免考的申请表则退回县(市、区)自考办。
5.省考办接收地(市、州)考办上报材料的一个月内,对考生材料进行终审。
省考办审查考生申报的免考材料后,对同意免考的课程,在签署意见后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出《课程免考证》(一式二份)。对于不符合课程免考规定的材料,则在签署具体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后全部退回地(市、州)考办并逐级返回至县考办,以便周知考生。
省考办在审查、输入计算机工作结束后,将课程免考申请表、课程免考证(各一份)分专业按考号排序整理交地(市、州)考办,地(市、州)考办将材料装入考生档案袋;另一套课程免考申请表、课程免考证(各一份)返回地(市、州)考办,地(市、州)考办返还县(市、区)考办。县(市、区)考办将课程免考证发给考生,课程免考申请表则留存备查。
第六条 办理将考籍转出四川的时间与办理免考时间相同。
第七条 有关纪律
1.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的, 一经查出,则根据全国考委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O11号]第十二条进行处罚: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2.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中,有徇私舞弊的, 一经查出,则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处罚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附 则
1.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课程是指:哲学(马克思主义原理)、政治经济学(非经济类不能免考经济类)、高等数学(文科类不能免考理、工科类)、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基础及应用。
2.本规定所指的公共政治课程:
a.现在设置的是: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或中共党史)
b.公共政治课程设置改革后将设置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p#分页标题#e#
3.相关附件: 学科及专业分类见附件一;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间共同课程见附件二; 本科专业报考条件及加考课程见附件三; 已停考专业及处理遗留问题(课程替代办法)见附件四; 公共政治课程设置改革后,新旧课程对应替代办法见附件五。
4.有关中专专业的免考规定
a.普通中专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中专专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b.已取得毕业证书的高中生、职高生、技校生报自学考试中专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及其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程政治、语文、数学。
c.参加自学考试中专专业的在籍自考考生和自考毕业生,各专业之间课程名称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可互相通用。
d.取得"珠算四级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技术课程。
5.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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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操作,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 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及教育部、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照本规定提 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及在籍考生改报其它专业者;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学生、肄业生;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条件者。
第三条
考生申请免考的基本原则:
1.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明其内容相同。下同)、要求(可以从学分及学时等方面判断:1学分相当于18学时,下同)不低于所报 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
2.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明令可以免考的课程。
第四条 具体规定
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 所报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2.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己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 于所报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3.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 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 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4,取得专门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 (二);汉语言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等。
5.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或本科(段)专业的, 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哲学。
6.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 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专业层次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和毕业生,凡已学过的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开设的课程均可免考。
8.非学历考试的免考课程:
a.凡已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证书的可免考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一);取得六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的 基础英语(一)、基础英语(二)。
b.凡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PETS一3,可免考公共基础 课程英语(一);PETS一4,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 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一);PETS一5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的基础英语(一)、基础英语(二)课程。
c.凡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证书一级(含一级)以上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基础及应用。
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又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 规定条件的,可免考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10.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自学考试的名称及要求相同的实验课程。
11.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课程。 #p#分页标题#e#
12.外省转入我省及省内异地转考的考生一律按课程免考办理手续。
第五条 办理课程免考操作程序
1.考生于报名期间(截止时间上半年为1月15日前,下半年为8月15日前)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 免考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按规定缴纳课程 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再办。
2.考生申请课程免考所需提供的材料为:
(1)出示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正本材料(自考生凭毕 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书、身份证、准考证原件;非自考生持毕业证、肄 业证、退学证、身份证和原学校所学课程成绩册或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
(2)将(1)所列的有关复印件附于免考申请表后。
(3)非自考生的成绩册或学籍档案复印件可由考生所在单位的 人事组织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但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xxx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材料中的原件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
3.县(市、区)自考办接受考生的申报材料后,庚即对考生的免考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实(1)、(2)所列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省考办统一制发的"已验原件无误,验证人签名和日期"的印章,否则不予认可。并在免考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第x条x款同意免考或不同意免考xxxxxx课程。
县(市、区)考办于报名结束的10天内,将考生的免考材料上报地(市、州)自考办。
4.地(市、州)自考办于报名结束后的20天内,对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具体意见:同意县(市、区)考办意见或根据"四 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第x条x款同意或不同意x x课程免考。汇总(按自考生、非自考生分专业按考号排序)后交省自考办。对于所有课程均不能免考的申请表则退回县(市、区)自考办。
5.省考办接收地(市、州)考办上报材料的一个月内,对考生材料进行终审。
省考办审查考生申报的免考材料后,对同意免考的课程,在签署意见后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出《课程免考证》(一式二份)。对于不符合课程免考规定的材料,则在签署具体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后全部退回地(市、州)考办并逐级返回至县考办,以便周知考生。
省考办在审查、输入计算机工作结束后,将课程免考申请表、课程免考证(各一份)分专业按考号排序整理交地(市、州)考办,地(市、州)考办将材料装入考生档案袋;另一套课程免考申请表、课程免考证(各一份)返回地(市、州)考办,地(市、州)考办返还县(市、区)考办。县(市、区)考办将课程免考证发给考生,课程免考申请表则留存备查。
第六条 办理将考籍转出四川的时间与办理免考时间相同。
第七条 有关纪律
1.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的, 一经查出,则根据全国考委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O11号]第十二条进行处罚: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2.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中,有徇私舞弊的, 一经查出,则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处罚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附 则
1.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课程是指:哲学(马克思主义原理)、政治经济学(非经济类不能免考经济类)、高等数学(文科类不能免考理、工科类)、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基础及应用。
2.本规定所指的公共政治课程:
a.现在设置的是: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或中共党史)
b.公共政治课程设置改革后将设置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p#分页标题#e#
3.相关附件: 学科及专业分类见附件一;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间共同课程见附件二; 本科专业报考条件及加考课程见附件三; 已停考专业及处理遗留问题(课程替代办法)见附件四; 公共政治课程设置改革后,新旧课程对应替代办法见附件五。
4.有关中专专业的免考规定
a.普通中专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中专专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b.已取得毕业证书的高中生、职高生、技校生报自学考试中专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及其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程政治、语文、数学。
c.参加自学考试中专专业的在籍自考考生和自考毕业生,各专业之间课程名称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可互相通用。
d.取得"珠算四级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技术课程。
5.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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