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考委”)管理的各类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委托开考专业主管部门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委托开考主管部门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市自考办与区、县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予以必要的考核。
第二章 报名
第七条 天津市行政管辖区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第八条 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卡》(以下简称《报名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费、考务费,并领取市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非首次报名者在核验《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后,只须填写《报名卡》。
第九条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按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顺序区县代码、报考年度号、考次号、考生序号。
第十条 部门委托开考专业和有报考条件限制的专业均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考生的注册、审核、报名工作。面向普通高校开考的专业,由有关普通高校自考办负责考生的注册、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 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到区、县自考办报名,并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棗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考生申请表》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棗专业毕业论文(实习)考核考生申请表》。逾期不再接受报名。本次未能申请的考生,可参加下一次申请。
第十二条 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按市自考委《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条件》(试行)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在停考期间,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报名结束后,由区、县自考办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发予考生《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刷、运送和保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期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自考办或市自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p#分页标题#e#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自考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的有关规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向所在省、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备案,并将保密印刷厂基本情况报教育部自考办。
(二)保密印刷厂自开始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部过程中,必须实行全封闭操作,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班巡逻。所有接角试卷、参考答案和评份标准的人员应全部入闱,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入闱期间,严禁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要特别警惕非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交叉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严禁销毁,待印刷全部结束后,由市自考办监印人员监督,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
(四)市自考办的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刷质量。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牢固,封章要清楚。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并注明解密日期。
第十九条 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运抵试卷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区、县自考办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器材,并须经公安、机要部门及市自考办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存放,必须有公安(或武警)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 。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
(三)区、县自考办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两天。
(四)试卷运送必须有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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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考委”)管理的各类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委托开考专业主管部门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委托开考主管部门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市自考办与区、县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予以必要的考核。
第二章 报名
第七条 天津市行政管辖区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第八条 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卡》(以下简称《报名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费、考务费,并领取市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非首次报名者在核验《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后,只须填写《报名卡》。
第九条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按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顺序区县代码、报考年度号、考次号、考生序号。
第十条 部门委托开考专业和有报考条件限制的专业均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考生的注册、审核、报名工作。面向普通高校开考的专业,由有关普通高校自考办负责考生的注册、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 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到区、县自考办报名,并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棗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考生申请表》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棗专业毕业论文(实习)考核考生申请表》。逾期不再接受报名。本次未能申请的考生,可参加下一次申请。
第十二条 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按市自考委《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条件》(试行)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在停考期间,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报名结束后,由区、县自考办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发予考生《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刷、运送和保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期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自考办或市自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p#分页标题#e#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自考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的有关规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向所在省、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备案,并将保密印刷厂基本情况报教育部自考办。
(二)保密印刷厂自开始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部过程中,必须实行全封闭操作,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班巡逻。所有接角试卷、参考答案和评份标准的人员应全部入闱,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入闱期间,严禁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要特别警惕非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交叉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严禁销毁,待印刷全部结束后,由市自考办监印人员监督,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
(四)市自考办的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刷质量。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牢固,封章要清楚。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并注明解密日期。
第十九条 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运抵试卷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区、县自考办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器材,并须经公安、机要部门及市自考办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存放,必须有公安(或武警)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 。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
(三)区、县自考办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两天。
(四)试卷运送必须有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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