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09年12月起调整部分自考专业报考条件-自考
来源: 武汉大学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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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01 09:44
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县(市、区)自考办,有关主考学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体现自学考试灵活开放的特点,经充分听取主考学校学科专家的意见、反复论证,我省决定对部分本科段专业的报考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汉语言文学、英语、经贸英语、英语翻译、日语、经济法学、法律、律师、营养食品与健康、工程管理、药学、中药学等十二个本科段专业的加考课程取消。凡经国家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上述各专业。其中,药学和中药学两专业除取消加考课程外,其余报考条件仍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通知》(苏教考自〔2008〕2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中药学专业(本科段)加考课程取消后,专业考试计划略作调整,详见附件。
二、从2009年12月起,各专业毕业审核工作按调整后的方案进行。
三、考生在2009年12月前按原计划要求已经通过的加考课程,自学考试承认其课程及学分,记入毕业档案,但不能替代本专业的其他课程。
请各地按以上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和落实工作。
附件:
中药学(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及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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