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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0年自学考试监考人员守则-自考

来源: 武汉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3-02 10:58 点击数: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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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为确保组考质量,监考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上岗,严格遵守考点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湖北自考网-自考');">湖北自考网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五、严格执行《监考工作操作程序》,认真、仔细、正确地做好各项工作。
  六、不得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等与监考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监考期间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吸烟、阅读书刊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解释题意、抄题、做题和私留试卷。对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
  七、必须及时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制止未经当地自考机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八、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考生犯规舞弊行为要尽可能防范于未然,一旦发生,应立即没收其舞弊材料,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与舞弊材料一起上报(不放入试卷袋);同时发给考生《违规告知书》(见附表)。如有考生故意吵闹扰乱考场,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由考点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的正常秩序。
  九、要严守纪律,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犯规舞弊。
  附表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生违规告知书

  __________考生(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在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午参加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_________课程的考试过程中已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考后十五日内,在浙江教育考试网(http://www.zjzk.cn)上公布本次考试违规考生的拟处理意见。如你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

___________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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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上岗,严格遵守考点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湖北自考网-自考');">湖北自考网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五、严格执行《监考工作操作程序》,认真、仔细、正确地做好各项工作。
  六、不得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等与监考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监考期间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吸烟、阅读书刊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解释题意、抄题、做题和私留试卷。对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
  七、必须及时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制止未经当地自考机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八、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考生犯规舞弊行为要尽可能防范于未然,一旦发生,应立即没收其舞弊材料,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与舞弊材料一起上报(不放入试卷袋);同时发给考生《违规告知书》(见附表)。如有考生故意吵闹扰乱考场,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由考点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的正常秩序。
  九、要严守纪律,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犯规舞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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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规告知书

  __________考生(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在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午参加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_________课程的考试过程中已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考后十五日内,在浙江教育考试网(http://www.zjzk.cn)上公布本次考试违规考生的拟处理意见。如你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

___________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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