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解读-自考
来源: 武汉大学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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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04 13:16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省自考委目前明确了我省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调整后学位授予的有关事项:
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含外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本次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各课程平均成绩(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15%,有关高校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如因专业毕业人数不足10人而超过15%的授予比例,但毕业生成绩确属优秀者,由学校酌情考虑授予学位。 湖北自考网-自考');">
湖北自考网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成绩评定调整为百分制。
3.今后学位授予不再由考生自行申报,每届毕业生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名单由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次毕业审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有关主考学校提供并告示考生。
4.学校在完成自考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后,将学位授予者名单抄送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我院网上通知毕业生领取学位证书。湖北自考网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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