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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自考

来源: 武汉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3-08 09:58 点击数:115
  别把民办高校办成私企

  专家解读《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如何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已成为近期教育界讨论的热点之一。

  教育部近日公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就民办高校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也曾下发通知,通知指出“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学生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通知》把矛盾归结为两点,一是“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

  据介绍,2006年,我国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总数达596所,在校生280.5万人。

  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刘林分析指出,核心问题在于,当民办高校逐利化倾向愈演愈烈时,地方主管部门却尚未明确:像民办高校这样私人出资却又带有公益性的组织,究竟该怎么管?

  “很长一段时间,民办高校都被当成私营企业。”刘林说,一方面部分民办高校忽视公益性原则,一味采取企业运作方式,有的为谋求学校规模发展和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违法违规。另一方面地方主管部门又把民办高校等同于私营企业,任其在市场运作中自生自灭,在资产管理、办学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几乎为零。

  刘林举了一个例子,3月初,中部某省在公布的材料中称“《国办通知》下发后,本省已监督完成了9所民办高校资产过户工作。(注,根据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实际上,该省民办高校总共就10所,此前的管理状况由此可见一斑。刘林表示,像这类产权不明晰的情况在国内民办高校中比比皆是。

  在刘林看来,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此次国办通知和教育部出台的管理规定中,都在反复强调的民办高校“公益性原则”,具体管理方式上也有别于私营企业。

  比如在《规定》中首次提出,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党团组织,而有关文件在私营企业建立党团组织问题上使用的是“努力推动”一语。此外,在建立民办高校年检制度、建立督导员制度等条例中,都体现了“加强管理”的意图。

  刘林认为,既然民办高校在税收上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收取的学费也属于公共资源,那么就有义务接受严格管理,这对行业长远发展有着规范性的作用。

  同时,刘林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的相关条款,但并未明确“是先备案还是后备案”,这使得近年来“广告备案”形同虚设。此次《规定》明确,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先备案后发布。同时《规定》也对广告内容作了细化,比如必须载明退费办法等,此前“退费”对学生家长来说一直是个麻烦事。

  改“录取通知书”为“学习通知书”,改“毕业证书”为“学习证书”是《规定》的另一新意,名称的改变旨在区分“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此前,一些民办高校在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时有意使之混同于“计划内学生”,考生家长因此很难识别此“录取通知书”与后者的通知书有何不同。中部某省出现数万名没有学籍的“黑大学生”即与此有关。

  据了解,已经实行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在民办高校中也有争议。据刘林介绍,在北京33所民办高校校长座谈时,有校长提出,根据《规定》,由政府委派的监督员将监督、引导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那么,监督员参与度该如何把握,会不会影响学校办学自主权?有的校长提出民办高校的违规招生问题在一些公办学校中也同样存在,管理上能否一视同仁?还有的校长认为,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奖励制度、专项资金、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科研经费等支持政策大多数省市都没有落实,支持和管理应该并重,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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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把民办高校办成私企

  专家解读《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如何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已成为近期教育界讨论的热点之一。

  教育部近日公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就民办高校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也曾下发通知,通知指出“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学生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通知》把矛盾归结为两点,一是“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

  据介绍,2006年,我国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总数达596所,在校生280.5万人。

  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刘林分析指出,核心问题在于,当民办高校逐利化倾向愈演愈烈时,地方主管部门却尚未明确:像民办高校这样私人出资却又带有公益性的组织,究竟该怎么管?

  “很长一段时间,民办高校都被当成私营企业。”刘林说,一方面部分民办高校忽视公益性原则,一味采取企业运作方式,有的为谋求学校规模发展和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违法违规。另一方面地方主管部门又把民办高校等同于私营企业,任其在市场运作中自生自灭,在资产管理、办学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几乎为零。

  刘林举了一个例子,3月初,中部某省在公布的材料中称“《国办通知》下发后,本省已监督完成了9所民办高校资产过户工作。(注,根据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实际上,该省民办高校总共就10所,此前的管理状况由此可见一斑。刘林表示,像这类产权不明晰的情况在国内民办高校中比比皆是。

  在刘林看来,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此次国办通知和教育部出台的管理规定中,都在反复强调的民办高校“公益性原则”,具体管理方式上也有别于私营企业。

  比如在《规定》中首次提出,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党团组织,而有关文件在私营企业建立党团组织问题上使用的是“努力推动”一语。此外,在建立民办高校年检制度、建立督导员制度等条例中,都体现了“加强管理”的意图。

  刘林认为,既然民办高校在税收上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收取的学费也属于公共资源,那么就有义务接受严格管理,这对行业长远发展有着规范性的作用。

  同时,刘林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的相关条款,但并未明确“是先备案还是后备案”,这使得近年来“广告备案”形同虚设。此次《规定》明确,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先备案后发布。同时《规定》也对广告内容作了细化,比如必须载明退费办法等,此前“退费”对学生家长来说一直是个麻烦事。

  改“录取通知书”为“学习通知书”,改“毕业证书”为“学习证书”是《规定》的另一新意,名称的改变旨在区分“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此前,一些民办高校在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时有意使之混同于“计划内学生”,考生家长因此很难识别此“录取通知书”与后者的通知书有何不同。中部某省出现数万名没有学籍的“黑大学生”即与此有关。

  据了解,已经实行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在民办高校中也有争议。据刘林介绍,在北京33所民办高校校长座谈时,有校长提出,根据《规定》,由政府委派的监督员将监督、引导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那么,监督员参与度该如何把握,会不会影响学校办学自主权?有的校长提出民办高校的违规招生问题在一些公办学校中也同样存在,管理上能否一视同仁?还有的校长认为,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奖励制度、专项资金、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科研经费等支持政策大多数省市都没有落实,支持和管理应该并重,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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