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自考专升本-对于知识自由基本理论的思考
摘要:知识自由是人类的普遍诉求及价值目标。图书馆事业是人类追求知识自由理想的产物。保障公民知识自由,平等获取及利用信息与知识是图书馆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最高使命所在。本文首先从知识自由基本理论出发,介绍了知识自由的内涵、表现类型及其思想基础与理论基础。
关键词:自由;知识自由;思想自由
一、从“自由”谈起
自由(Freedom)是人类永恒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价值目标,是衡量个人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目标的价值尺度,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在特定社会领域内获得按其各自意志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权利。对人类来说,追求自由已被证明为无须证明的人之本性,是人性固有的一种内心需求和外在社会诉求。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最古老的概念之一,自由几乎成为一种真理、一种理念、一种原则和一种制度被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论证、描述和歌颂过。康德曾经说过,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人类“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进步”。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反思的人生不值得过。按此逻辑,我们可以说,没有自由的人生更不值得活。马克思也曾指出:“自由确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也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帕克理特·亨利“无自由,毋宁死”,这句话表达了人类对自由价值的无限崇敬。对人来说,“成为人和成为自由是一回事”。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们的观点认为,自由是人类共同的第一自然权利,其他权利均由这一权利派生。由此,卢梭(Jean Rousseau)就曾经指出自由是人生与生俱来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由于自由是人类固有本性的追求,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状态,而人又是社会中的人,活动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形成了各领域特有的自由诉求,如政治活动领域中的政治自由,经济活动领域中的经济自由,学术活动领域中的学术自由,私人活动领域中的私人自由,文化活动中的表达自由等。每个人都生存于特定的领域,所以,人所追求的自由都表现为特定的“领域自由”。这也证明,人所追求的自由都是具体的自由,而不是抽象的自由。知识自由也是一种“领域自由”,它是政治及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人类的自由理想与诉求在图书馆活动领域中的表现。
二、知识自由的内涵
“知识自由”一词是舶来品,其英文对应词是“Intellec-tual Freedom”。“Intellectual Freedom”一词,在《图书馆学与资讯科学大辞典》里,被翻译成“知识自由”,这与“intel-lectual”这个词的本义有关,译为“知识分子(名词),智力的(形容词)”。因此,“intellectual freedom”又可译为“智力自由”,我国台湾学者们又普遍将其译为“智识自由”、“智性自由”和“资讯自由”。《图书馆学与资讯科学大辞典》里写道:“知识自由既非图书馆史具来的传统,也没有一定的条文或说法,乃是源自19世纪以来,美国图书馆学会陆续对相关情况所做的各种探讨与声明;可见知识自由乃是源于美国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最基本的或是:人人有表达自己意见与接触(未必即接纳)他人所表达意见的自由;也就是被知与获知的自由。”图书馆学是研究客观知识与信息的获取、整理与提供的学问,在图书馆服务中广泛涉及知识和信息的自由获取与提供的问题,因此在图书馆学理论与实践中关注知识自由问题是一件自然和必然的事情。
对于知识自由的内涵,东西方学者理解及感受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美国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办公室(OIF)从知识或是信息的获取层面把知识自由定义为:“每个人都享有不受限制地寻求与接收各种观点的权利,应自由获取各种思想的所有表达,从而挖掘或深究某个问题、事由或运动的任何或所有方面。”知识自由在Online Dictionary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图书馆学情报学在线词典)里的定义为:“美国宪法所赋予之的权利,在不涉及诽谤之前提下,每人皆可阅读或表达意见,即使这些读物或意见不为大众所接受或是违反主流价值。”国际图联信息自由获取与表达自由委员会(IFLA/FAIFE)对知识自由的表述为:知识自由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持有与表达意见、寻求与接收信息的权利。知识自由是民主的基础。知识自由是图书馆概念的核心。我国学者蒋永福教授从知识运动发展的角度定义知识自由,认为所谓知识自由,亦可称智力自由、知识平等,与其相近词汇有求知平等、求知自由等,是指知识的自由生产、自由接受、自由传播(交流)、自由管理(利用)的状态。或者说,知识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下,不受限制或少受限制地被生产、接受、传播和管理的过程或状态,就叫知识自由。笔者认为,所谓知识自由是指在自由、平等、民主、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公民在自愿情况下,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传播及利用任何载体形式的信息(包括此信息的所有方面)及通过各种形式表达思想的自由权利。
三、知识自由的表现类型
关于知识自由类型的分类多种多样。美国图书馆协会将知识自由分为以下3个部分:知识持有自由,知识接收自由与知识发布(传播)自由。台湾世新大学的阮明淑教授认为,知识自由与身体自由、经济自由和精神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良知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一起构成人权自由的表现类型,而知识自由又有图书馆自由、阅读自由、观赏自由、出版自由等类型。台湾学者王明玲更加较为系统严谨地把知识自由分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即表意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和接触(未必接纳)他人意见的自由即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表意自由又称意见自由或表现自由,即通过语言、文字(包括图形等)或行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包括说话自由、演讲自由、讲学自由等)、出版自由(包括刊行自由、广播自由、著作自由等)、集会游行权(包括狭义的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等)、请愿权等。资讯自由也称信息自由即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寻求和接触他人意见的自由。包括取用资讯、传播资讯以及合理使用传媒的自由权利等。资讯自由与表意自由是知识自由的一体两面,二者互相依存,循环作用。资讯自由为表意自由之源头,从资讯生产之流程来看,如果没有一段汇集资讯、思考分析、综合判断的思想形成过程,如何形成自我意见,表达于外?从资讯宣布之效果来看,如果失去资讯接受对象,意见表达者无法将意见公开传布给他人,表意自由就变得毫无意义。资讯自由可以酝酿多元的资讯市场,而表达自由则保障多元资讯的产生回馈到资讯市场。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观点,并据此进一步认为按照知识运动发展的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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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自考专升本-对于知识自由基本理论的思考
摘要:知识自由是人类的普遍诉求及价值目标。图书馆事业是人类追求知识自由理想的产物。保障公民知识自由,平等获取及利用信息与知识是图书馆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最高使命所在。本文首先从知识自由基本理论出发,介绍了知识自由的内涵、表现类型及其思想基础与理论基础。
关键词:自由;知识自由;思想自由
一、从“自由”谈起
自由(Freedom)是人类永恒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价值目标,是衡量个人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目标的价值尺度,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在特定社会领域内获得按其各自意志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权利。对人类来说,追求自由已被证明为无须证明的人之本性,是人性固有的一种内心需求和外在社会诉求。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最古老的概念之一,自由几乎成为一种真理、一种理念、一种原则和一种制度被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论证、描述和歌颂过。康德曾经说过,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人类“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进步”。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反思的人生不值得过。按此逻辑,我们可以说,没有自由的人生更不值得活。马克思也曾指出:“自由确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也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帕克理特·亨利“无自由,毋宁死”,这句话表达了人类对自由价值的无限崇敬。对人来说,“成为人和成为自由是一回事”。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们的观点认为,自由是人类共同的第一自然权利,其他权利均由这一权利派生。由此,卢梭(Jean Rousseau)就曾经指出自由是人生与生俱来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由于自由是人类固有本性的追求,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状态,而人又是社会中的人,活动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形成了各领域特有的自由诉求,如政治活动领域中的政治自由,经济活动领域中的经济自由,学术活动领域中的学术自由,私人活动领域中的私人自由,文化活动中的表达自由等。每个人都生存于特定的领域,所以,人所追求的自由都表现为特定的“领域自由”。这也证明,人所追求的自由都是具体的自由,而不是抽象的自由。知识自由也是一种“领域自由”,它是政治及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人类的自由理想与诉求在图书馆活动领域中的表现。
二、知识自由的内涵
“知识自由”一词是舶来品,其英文对应词是“Intellec-tual Freedom”。“Intellectual Freedom”一词,在《图书馆学与资讯科学大辞典》里,被翻译成“知识自由”,这与“intel-lectual”这个词的本义有关,译为“知识分子(名词),智力的(形容词)”。因此,“intellectual freedom”又可译为“智力自由”,我国台湾学者们又普遍将其译为“智识自由”、“智性自由”和“资讯自由”。《图书馆学与资讯科学大辞典》里写道:“知识自由既非图书馆史具来的传统,也没有一定的条文或说法,乃是源自19世纪以来,美国图书馆学会陆续对相关情况所做的各种探讨与声明;可见知识自由乃是源于美国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最基本的或是:人人有表达自己意见与接触(未必即接纳)他人所表达意见的自由;也就是被知与获知的自由。”图书馆学是研究客观知识与信息的获取、整理与提供的学问,在图书馆服务中广泛涉及知识和信息的自由获取与提供的问题,因此在图书馆学理论与实践中关注知识自由问题是一件自然和必然的事情。
对于知识自由的内涵,东西方学者理解及感受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美国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办公室(OIF)从知识或是信息的获取层面把知识自由定义为:“每个人都享有不受限制地寻求与接收各种观点的权利,应自由获取各种思想的所有表达,从而挖掘或深究某个问题、事由或运动的任何或所有方面。”知识自由在Online Dictionary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图书馆学情报学在线词典)里的定义为:“美国宪法所赋予之的权利,在不涉及诽谤之前提下,每人皆可阅读或表达意见,即使这些读物或意见不为大众所接受或是违反主流价值。”国际图联信息自由获取与表达自由委员会(IFLA/FAIFE)对知识自由的表述为:知识自由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持有与表达意见、寻求与接收信息的权利。知识自由是民主的基础。知识自由是图书馆概念的核心。我国学者蒋永福教授从知识运动发展的角度定义知识自由,认为所谓知识自由,亦可称智力自由、知识平等,与其相近词汇有求知平等、求知自由等,是指知识的自由生产、自由接受、自由传播(交流)、自由管理(利用)的状态。或者说,知识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下,不受限制或少受限制地被生产、接受、传播和管理的过程或状态,就叫知识自由。笔者认为,所谓知识自由是指在自由、平等、民主、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公民在自愿情况下,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传播及利用任何载体形式的信息(包括此信息的所有方面)及通过各种形式表达思想的自由权利。
三、知识自由的表现类型
关于知识自由类型的分类多种多样。美国图书馆协会将知识自由分为以下3个部分:知识持有自由,知识接收自由与知识发布(传播)自由。台湾世新大学的阮明淑教授认为,知识自由与身体自由、经济自由和精神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良知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一起构成人权自由的表现类型,而知识自由又有图书馆自由、阅读自由、观赏自由、出版自由等类型。台湾学者王明玲更加较为系统严谨地把知识自由分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即表意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和接触(未必接纳)他人意见的自由即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表意自由又称意见自由或表现自由,即通过语言、文字(包括图形等)或行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包括说话自由、演讲自由、讲学自由等)、出版自由(包括刊行自由、广播自由、著作自由等)、集会游行权(包括狭义的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等)、请愿权等。资讯自由也称信息自由即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寻求和接触他人意见的自由。包括取用资讯、传播资讯以及合理使用传媒的自由权利等。资讯自由与表意自由是知识自由的一体两面,二者互相依存,循环作用。资讯自由为表意自由之源头,从资讯生产之流程来看,如果没有一段汇集资讯、思考分析、综合判断的思想形成过程,如何形成自我意见,表达于外?从资讯宣布之效果来看,如果失去资讯接受对象,意见表达者无法将意见公开传布给他人,表意自由就变得毫无意义。资讯自由可以酝酿多元的资讯市场,而表达自由则保障多元资讯的产生回馈到资讯市场。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观点,并据此进一步认为按照知识运动发展的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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